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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、在岗期间、离岗时的健康检查。 一、备案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,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,由省级主管机构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、地址、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。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 二、机构要求 持有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,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。 三、场所要求 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、候检场所和检验室,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,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、人员要求 (一)主检医师 1.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。 主检医师:具有执业医师证书;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;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;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,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。 2.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,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,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。具有执业医师证书; (二)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、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。 五、仪器、设备和其他要求 1.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、设备,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;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,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、设备、专用车辆等条件。 2.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;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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